邯邰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使用与管理,保证记录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声音与图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所记录的内容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
    予以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参照保密规定予以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实际日期调校设备时间。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过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案件
    (三)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
    (四)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时;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
    (六)其它有条件适用,且有必要的情形。
    将全程录音录像。使用过程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综合行
    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
    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工作。
    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视听资料集中交由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执
    指定人员归档保存。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
    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
    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
    不能使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及时安排维修。
    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禁
    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按相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录制的信息资料应及时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
    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并按
    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在每周五将所有采集信息统一集中存储,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四)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二条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吴宇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因查办案件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我乡镇主管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否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主管人员及案件主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案件办理的或者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其他音像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八九条其他音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