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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国税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部署和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我局编制了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由前言、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内容涵盖新乐市国税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一、概述
2016年,我局在石家庄市国税局和新乐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国税局和新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切实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着力完善组织管理,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成效。
(一)建立机制,强化领导
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局党组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紧抓不松,确保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一是完善领导机制。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是制定方案。精心制订《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详细列出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三是落实机构人员。从办公室抽调人员从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
从领导上我们安排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整个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一是根据政务公开的特点,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审室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其他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对口政务公开项目的部署和落实;二是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科室的整体考核中,与效能考核挂起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单评先、评优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或按规定要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完善制度。
认真执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安排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度工作细则,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正确认识行政复议和诉讼在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方面的作用意义,对发现的不足及时予以改正,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找寻问题症结,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工作偏离等问题;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调查和信息反馈,听取公众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和建议,真正做到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纳税人满意为目的,通过督查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实到位。
(四)优化平台。
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税企QQ群、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等平台进行税法宣传,纳税人不仅可以随时上网学税法,通过网站咨询、微信与12366平台在线交流,还可在办税大厅中体验到文明热情、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尽显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实现纳税服务的“零距离”和信息获取的“全天候”。
开辟多途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在各办税服务厅及局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开辟税收政策宣传公告栏,结合电视台、LED电子屏幕、邮政信件、报刊广告等平台,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法规政策,方便纳税人获取涉税信息。2016年,累计印发彩色宣传资料13万份,向纳税人发放《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35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15期,悬挂固定横幅标语16条,在城区公共场所滚动播放营改增宣传内容1万余次。多举措、多渠道并行,加强税收宣传。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主要通过省、市国税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0余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未收到公民、社会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群众和纳税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也未收取依申请公开信息相关费用。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没有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及时。我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都为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且人员有变动,交接过程容易出现疏漏,影响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信息公开渠道的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7年,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做到真实、全面、及时。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上,做到规范合法。三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上,做到培训到位。四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上,做到督查考核到位。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