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内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新乐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计费单位:每年
    五、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 2015 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 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收费范围:新乐市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七、收费对象:新乐市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八、征收方式: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开具电子票据,通过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直接缴费或税务大厅缴费。
    九、减免规定:
    (一)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三)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财税〔2017〕18号)。
    (四)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征残保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残保金(冀财税[2016]40号)。
    (五)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减免或缓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减免或缓缴(冀财税[2016]40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6-88508852。
    新乐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25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