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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10:25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新乐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石家庄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要求,以省、市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石家庄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推进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贯彻落实省政府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落实缺口分担机制、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按照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按规定的基金上解比例执行。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按照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新乐市降低社保费率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测算降低社保费率对当地社保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领导小组要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新乐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领导小组名单
新乐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冯 磊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田彦玲 市政府副市长
杨 亮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留玉 市人社局局长
甄 勇 市财政局局长
曹立新 市税务局局长
张永社 市医保局局长
秦福利 市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
任由王留玉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