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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乐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乐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乡级有关部门对全市230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县、乡两级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181项,编制形成了《新乐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备案事项标准和范围、行政备案事项设定、行政备案规范实施、清单化动态调整等内容,是加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正确执行相关规定,严控行政备案设定,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备案事项要素实施。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要全部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行政备案办事指南和行政备案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行政备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清单的管理,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释废情况做好动态调整和公开公示。
附件:新乐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