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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公众参与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公众参与的组织开展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众参与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政府申报本年度公众参与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制定《市政府年度公众参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六条 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在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七条 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公众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四)负责意见征集的联系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公告期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座谈会方式
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当涵盖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具体人选可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实地走访方式
决策事项对特定群体或者相关区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实地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制作实地走访笔录或者走访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明确调查的内容和对象,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内容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照听证会程序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和送达听证会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形成书面报告。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公众意见采纳与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赞成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和归纳整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审议决策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市政府集体审议下列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有必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范围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连同会议方案一并报请市长审批同意。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组织准备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四章 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意见收集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参与、体验、监督政策措施的施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及其实施存在问题或改进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施行评价
决策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政策措施的施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意见运用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意见,根据评价意见修订政策措施,并将评价和修订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决策信息公开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载体。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栏建设,规范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决策解读回应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二条 督导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2.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附件1
决策机关或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
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现将该决策事项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请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当面或信函到决策机关或单位办公地址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视情采用)
决策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据的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将对决策事项名称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星期 );
二、听证地点: ;
三、听证事项:决策事项草案全文及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
四、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1.申请参加听证的截止报名时间: 年 月 日;2.申请参加听证方式:携带有效证件到报名地址报名(或网络报名)。
五、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件:(视情采用)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