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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15: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市直各单位:
《新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新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5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中的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招聘的消防救援人员,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方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重大安保任务,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依据权限及时对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财政预算保障
(一)驻地消防救援队伍所需人员及公用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二)将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年度考核纳入党委政府考评范畴,执勤补贴、月基础绩效和年度考核奖等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同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改革性和奖励性补贴的通知》(冀财建〔2020〕312号)规定,省财政对直管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因执行所在市市直机关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项目和标准高出本县项目和标准的差额给予一定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后及时予以保障。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属于高危险性职业和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应按照《河北省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省政令〔2016〕第2号)及石家庄市财政局、人社局报市政府批复的《关于调整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要求予以保障。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冀应急〔2019〕30号)《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由教育部门根据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居住地址,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各类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适龄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由消防救援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教育部门提交,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适龄子女到较优质学校上学。”
五、生活待遇保障
(一)医疗待遇上,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所有消防救援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伤亡抚恤待遇上,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等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县人社、民政、退役军人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住房待遇上,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四)退出政策上,年满45周岁且入职满12年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适合在灭火救援一线继续工作,且表现优秀的,可申请消防救援队伍内部转岗。
六、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机场、车站、医院等窗口、场所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在全市所有医院设立看病就医服务站,指战员及家属可凭借有效证件,优先进行挂号、缴费、就诊、住院。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公交等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市域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博单位、影剧院等,凭有效证件免费。
(四)各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五)在其他有“军人优先”标识的窗口单位均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等。
(六)市域内的训练场地和设施向指战员免费开放。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