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化皮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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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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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的商户 |
检查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商户,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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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农业经营主体 |
检查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防止露天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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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清真食品企业 |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五、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六、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七、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九、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