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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环保局(单位)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预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新乐市环保局 | 污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律规定: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 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在6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不收费 |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新乐市环保局 | 污管科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律规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发、变更审批 | 新乐市环保局 | 污管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法律规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 新乐市环保局 | 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5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新乐市环保局 | 污管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三款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6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新乐市环保局 | 总量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2000年4月29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2008年2月28日修定) 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通知(冀环办发[2007]106号); 5、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 6、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通知》(石环发〔2014〕37号) |
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除省、市发证以外的排污单位) | 法律规定20个工作日,承诺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 新乐市环保局 | 监察执法大队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 |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8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9 | 行政裁决 | 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 新乐市环保局 | 环境保护监测站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15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10 | 行政处罚 |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行政强制 |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2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3 | 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或者停止使用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4 | 行政征收 | 排污费征收 | 环保局 |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四部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国家四部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