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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环保局(单位)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4-12-10 16:36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预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新乐市环保局 污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 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在6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不收费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新乐市环保局 污管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发、变更审批 新乐市环保局 污管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法律规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新乐市环保局 监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5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新乐市环保局 污管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三款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6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新乐市环保局 总量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2000年4月29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2008年2月28日修定)
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通知(冀环办发[2007]106号);
5、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
6、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通知》(石环发〔2014〕37号)
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除省、市发证以外的排污单位) 法律规定20个工作日,承诺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新乐市环保局 监察执法大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8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9 行政裁决 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新乐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监测站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15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10 行政处罚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行政强制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或者停止使用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 环保局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四部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家四部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