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新乐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沙河新乐市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联系电话:0311-85190273 传真:0311-85190090
通讯地址:新乐市南环路16号(高速路口西侧)新乐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0507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公告日期 |
1 |
关于沙河新乐市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审批意见 |
新乐行审环批[2024]24号 |
2024年12月19日 |
2024年12月19日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