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将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2万元投入河北省新乐市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签订2年协议已到,该公司根据目前的经营状况申请继续使用补助资金,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21]26号)《河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冀财农[2021]136号)文件规定,在问计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基础上,拟定了资金使用方案及项目实施计划,制定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 使用方式
- 项目实施单位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称甲方)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2万元以资产性收益形式投资民族乡民族特色企业河北省新乐市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已方向甲方提供2024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甲方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将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按使用专项资金150%的比例向甲方动产抵押并办理相应的动产抵押手续。本协议特别约定在乙方使用专项资金期间,甲方代表市政府行使专项资金所有者权益,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资产收益金4%,甲方将乙方返还收益金全额给彭家庄回族乡彭家庄村和彭家庄回族乡大道五里铺村,具体分配数额根据两村乡村振兴发展建设情况,在符合冀财农[2021]26号文件规定资金用途的情况下,由村向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请示,经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称丙方)同意后由甲方将收益打入两村账户,由村委会按请示内容使用。
2、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丙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当甲方、丙方认为乙方经营状况存在专项资金流失风险时,则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限期全额退还专项资金,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时间交回专项资金,甲方有权对约定的抵押资产予以处置;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抵押资产予以处置。
二.甲方职责
1.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项目收益权和抵押权人的权利。
2.确保将资金收益按照冀财农[2021]26号文件规定资金用途的情况下,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振兴发展和民族经济发展,并符合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
3、对乙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益资金进行监督。
三、乙方职责
1、服从甲方、丙方的监督指导,落实好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
2、秉持对专项资金负责的原则,切实有效经营好合作项目,确保返还甲方资金收益4%。
3、按照财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财务账目,收益金全部入账,并向甲方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应按丙方要求,在符合企业经营招工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帮助彭家庄村和大道五里铺村脱贫户劳动力就业。
5、企业在招工时优先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就业。
四、丙方职责
1、按项目实施计划和协议要求,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管,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2、对乙方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3、监督甲方将分红收益及时拨付彭家庄村和大道五里铺村,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振兴发展和民族经济发展。
五、公示公开
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311-88581951。
通讯地址:新乐市长寿路65号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监督平台电话:12317。
公示期自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8日
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