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科工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8-12
新乐市科工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 | 联合部门 | 检查时间 |
新乐市科工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 12次/1年 | 现场检查 | 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月至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