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7-30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 1 | 对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检查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4〕6号)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使用企业及损毁土地自然人 | 对照《土地复垦条例》及配套实施办法,执行土地复垦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核查方案编制、保证金缴存、施工过程、土壤恢复、植被治理、后期管护全流程合规性。 | 全年不少于2次 | 内业资料核查和实地现场核查复垦进度情况 | 是 |
| 2 | 对测绘行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相关单位 | 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是否非法转包测绘项目,是否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每年度一次 | 随机抽查 | 否 |
| 3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相关单位 | 1.上年度省级审核通过的地图,已向社会公开的,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 2.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3.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4.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
每年度一次 | 随机抽查 | 否 |
| 4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单位 | 1.单位领导是否重视保密工作,成立保密工作领导机构,是否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是否建立了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登记与定密、复制与保存、借阅与传递、加工与利用、延期使用与销毁、涉密人员管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安全保密自查、保密培训和宣传等制度体系。 3.是否与涉密人员及时签订保密责任书。 4.保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职责。 5.每年是否至少开展二次保密教育活动且有记录,并积极参加自然资源、保密主管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 6.单位是否有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而且能胜任工作的档案人员,档案是否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 7.是否建立了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档案建档、归档、保管、借用、查阅、复制、汇交、销毁等制度。 8.档案室是否具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
每年度两次 | 随机抽查 | 否 |
| 5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单位及相关单位 | 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检查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是否合格。 | 每年度两次 | 随机抽查 | 否 |
| 6 |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外立面装修、室外工程及景观环境设施建设环节,以及市政工程的基槽开挖、地下工程覆土前和覆土后接受规划核验。经核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 与规划审批一致或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 申请制核验,无固定频次 | 现场核验 | 否 |
| 7 |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辖区内企业 | 消除违法状态 | 乡镇推送违法线索后 | 即报即检 | 现场勘查 |
| 8 |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自然资源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安发〔2025〕1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河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第三条: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管理责任。 5.《河北省深化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冀安委〔2025〕7号) 6.《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 7.《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辖区内企业 | 消除违法状态 | 乡镇推送违法线索后 | 即报即检 | 现场勘查 |
| 9 |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被许可人 | 是否许可范围内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否 |
| 10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涉及采伐个人或单位 | 更新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 更新后一次性验收 | 现场查验 | 否 |
| 11 |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场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 是否有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 | 结合省局通知要求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进行排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现场查验 | 否 |
| 12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野生动物繁育单位 | 是否有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以及种类是否在许可或备案范围内 | 结合省局通知要求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进行排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现场查验 | 否 |
| 13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案苗圃和 涉木企业 |
是否存在国家林木检疫对象 | 一证一检 | 现场查验 | 否 |
| 14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案苗圃 | 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 每年一次 | 现场查验 | 否 |
| 15 |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九条: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55号)。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般防火乡镇村 | 是否落实到位 | 防火期每年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