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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度)
项目
编码 |
行政权
力类别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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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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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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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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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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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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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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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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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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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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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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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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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5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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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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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于县级户政部门办理的业务,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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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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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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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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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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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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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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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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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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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每本120元,发改价格【2019】914号;加注20元/项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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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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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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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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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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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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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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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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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15元,一次、二次、一年多次签注收费分别为15、30、80元。一年以上两年(含)多次签注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签注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件,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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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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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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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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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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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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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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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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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工本费60元,一次签注15元/件,加注15元/次,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2017]1186号[2019]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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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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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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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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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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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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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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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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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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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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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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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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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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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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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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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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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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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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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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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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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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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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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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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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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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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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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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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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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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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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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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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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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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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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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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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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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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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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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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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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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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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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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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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1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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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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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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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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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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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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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出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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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外国人
|
30日
|
否
|
|
||||||||
061002
|
行政
处罚 |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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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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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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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转入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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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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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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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
单位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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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01
|
行政
强制 |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
外国人
|
无
|
无
|
|
|||||
062002
|
行政
强制 |
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外国人
|
无
|
否
|
|
|||||
066001
|
行政
确认 |
出生登记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新乐市居民
|
出生一个月以内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的5个工作日
|
否
|
|
|||||
066002
|
行政
确认 |
死亡登记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新乐市居民
|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的5个工作日
|
否
|
|
|||||
066003
|
行政
确认 |
迁入登记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群众
|
派出所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县级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否
|
|
|||||
066004
|
行政
确认 |
姓名变更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新乐市居民
|
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县局5个工作日完成
|
否
|
|
|||||
066005
|
行政
确认 |
迁出登记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新乐市居民
|
即时
|
否
|
|
|||||
066006
|
行政
确认 |
所内移居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新乐市居民
|
即时
|
否
|
|
|||||
069001
|
待办事项其他权力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自然人
|
15个工作日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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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9002
|
其他行
政权力 |
边境证的行政权力
|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冀石公明收[2012]330号
|
户籍地为石家庄市居民
|
即时
|
否
|
|
|||||
069003
|
其他行
政权力 |
居民户口簿换发的行政权力
|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
|
新乐市居民
|
即时
|
冀价行费【1996】92号 丢失、损坏、补办每册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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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004
|
其他行
政权力 |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权力
|
|
新乐市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
新乐人员、省内异地(户籍在河北省内、新乐以外人员)在新乐市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身份证人员
|
即时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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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
|
行政
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厅冀公信安(2008)369号文件
|
本市网吧
|
法定10日
|
否
|
|
|||||
06013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用户及网站的备案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开办者为本市
|
无
|
否
|
|
|||||
06014
|
行政许可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
本市的网站
|
无
|
否
|
|
|||||
06015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变更事项办理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厅冀公信安(2008)369号文件
|
本市网吧
|
法定20日
|
否
|
061003
|
行政
处罚 |
危害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派出所,网安大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无
|
否
|
|
|||
未建立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未建立采取安全保护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删除网络地址、目录、关闭服务器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单位
|
无
|
否
|
|
||||||
未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单位
|
无
|
否
|
|
||||||
不依法按国家规定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单位
|
无
|
否
|
|
||||||
经营性单位未被国家规定未实行落实经营许可制度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单位
|
无
|
否
|
|
||||||
非法接入互联网进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
|
无
|
否
|
|
||||||
未通过依法采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未经过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通过互联网进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未按规定保存登记内容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经营单位
|
无
|
否
|
|
||||||
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的单位、个人未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清除工作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个人、单位
|
无
|
否
|
|
||||||
068001
|
行政
监督 |
监督检查的行政监督
|
|
新乐市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64号令》第四条
|
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无
|
否
|
|
|||
06016
|
行政
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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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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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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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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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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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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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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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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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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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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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3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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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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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
新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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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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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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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法定1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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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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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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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至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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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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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062003
|
行政
强制 |
强制检测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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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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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04
|
行政
强制 |
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062005
|
行政
强制 |
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062006
|
行政
强制 |
制止、铲除毒品原植物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068002
|
行政
监督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监督
|
网上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新乐市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
|
|
网上审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
|
|
|
|
|
||||||||||
|
|
|
网上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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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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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19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校车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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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3日
|
|||||||||||
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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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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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车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群众
|
法定1日
|
否(不含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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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1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车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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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1日
|
否(不含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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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2
|
行政
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车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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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1日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08】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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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3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车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1日
|
否
|
||||||||||
06024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车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县级未实施登记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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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5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市级部门权限
|
法定时限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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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6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单位
|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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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
061005
|
行政
处罚 |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处罚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不含证件工本费和考试费)
|
||||||||||
|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款、拘留、警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至一百条、一百零六条至一百零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当场或者经审批后实施
|
否
|
||||||||||
062007
|
行政
强制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公安部令10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2008
|
行政
强制 |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九十一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审批后实施
|
否
|
||||||||||
062009
|
行政
强制 |
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五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2010
|
行政
强制 |
强制报废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
|
群众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2011
|
行政
强制 |
责令排除妨碍和强制排除妨碍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2012
|
行政
强制 |
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2013
|
行政
强制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检验的行政强制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人员
|
批准后或者即时实施
|
否
|
||||||||||
066007
|
行政
确认 |
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确认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七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
|
交通事故当事人
|
法定10日
|
否
|
||||||||||
066008
|
行政
确认 |
交通事故损害调解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
|
群众
|
10日
|
否
|
||||||||||
067001
|
行政
奖励 |
追逃奖励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群众
|
即时
|
否
|
||||||||||
068003
|
行政
监督 |
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行政监督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
道路客运、货运危险品运输行业
|
每月/每季度
|
否
|
||||||||||
068004
|
行政
监督 |
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培训的行政监督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
|
每季度、每半年
|
否
|
||||||||||
069005
|
待办事项其他权力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单位
|
法定时限
|
否
|
||||||||||
069006
|
待办事项其他权力
|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冀公交【2006】215号)第五条 对申请一级超限物品运输且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辖区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在设区市辖区内运输一级超限物品和在本省范围内运输二、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本省范围内运输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的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超限物品通行许可证件,需通行其它设区市市区道路的,应当到该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通行许可证件。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069007
|
待办事项其他权力
|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否
|
||||||||||
096008
|
待办事项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单位
|
及时办结
|
否
|
||||||||||
069009
|
其他行
政权力
|
指定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
|
新乐市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
|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
需要救助的,在3个工作日通知救助资金管理机构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