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7-14 来源:民宗局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分类

    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关简介,主要包括:地区(行业)介绍、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分工;

    2.规划信息,主要包括:计划、年度报告工作总结;

    3.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工作部署、领导活动及讲话;

    4.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

    5.财政财务,主要包括:财政(务)预算、财政(务)决算;

    6.办事指南;

    7.建议提案办理;

    8.其他。

    (二)主动公开形式

    我局通过新乐市政府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三)主动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11-88581951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路65

    邮政编码:0507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新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后,将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更改、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要求的,我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或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及涉及民族宗教领域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机关进行投诉,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