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7-15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新乐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新乐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le.gov.cn/)。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新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3.结合实际,有必要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主动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乐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新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乐市长寿路19号308房间;
邮政编码:050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1—88581080;
电子邮箱: 85190706@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应当填写《新乐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自行下载(附后)。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 85190706@163.com。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3.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