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乐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有关规定,我市开展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充分与各行政执法单位沟通确认后,制定了《新乐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新乐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新乐市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 |
新乐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3 |
新乐市公安局 |
4 |
新乐市民政局 |
5 |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新乐市交通运输局 |
9 |
新乐市水利局 |
10 |
新乐市农业农村局 |
11 |
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12 |
新乐市卫生健康局 |
13 |
新乐市应急管理局 |
14 |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新乐市统计局 |
16 |
新乐市医疗保障局 |
17 |
新乐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18 |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9 |
新乐市教育局 |
20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 |
新乐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22 |
新乐市消防救援大队 |
23 |
新乐市档案局 |
24 |
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 |
25 |
新乐市承安镇人民政府 |
26 |
新乐市木村乡人民政府 |
27 |
新乐市协神乡人民政府 |
28 |
新乐市大岳镇人民政府 |
29 |
新乐市正莫镇人民政府 |
30 |
新乐市化皮镇人民政府 |
31 |
新乐市马头铺镇人民政府 |
32 |
新乐市杜固镇人民政府 |
33 |
新乐市东王镇人民政府 |
34 |
新乐市邯邰镇人民政府 |
35 |
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 |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本次公告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此件公开发布)
新乐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