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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21 15:24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新乐市审计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审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新乐市审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新乐市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新乐市长寿路65号;邮政编码:050700;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311-88585149;电子邮箱:xinleshishenjiju@163.com(本机构只受理向审计局办公室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请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新乐市审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新乐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新乐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到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审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
新乐市审计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本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第十,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3、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