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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1 15:22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