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大岳镇人民政府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7-08
新乐市大岳镇人民政府 2025 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是否跨 部门联 合检查 |
备注 |
1 | 新乐市大岳镇人民 政府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 修经营活动是否占 用公共场所的行政 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三十八 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 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事车辆 清洗、维 修经营的 商户 |
大岳镇 | 2025 年 4 月-9 月 |
现场检查 | 5 | 是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是否跨 部门联 合检查 |
备注 |
2 | 新乐市大岳镇人民 政府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 秆及树叶、荒草采取 综合利用措施处理 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 天焚烧的决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 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 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农业经营 主体 |
大岳镇 | 2025 年 4 月-9 月 |
现场检查 | 1 | 是 | |
3 | 新乐市大岳镇人民 政府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 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9 年 11 月 29 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实施。 |
清真食品 企业 |
大岳镇 | 2025 年 4 月-9 月 |
现场检查 | 1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