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交通运输局
    新乐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检查频次上限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公路工程(新改扩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标段每年不超过6次
    2 对公路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3 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4 对公路工程(养护)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标段每年不多于2次
    5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6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7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8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9 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10 对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为省级、市级、县级
    地方铁路及水运工程为省级
    公路为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地方铁路及水运工程为省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项目每年不多于1次
    11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4次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