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科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12
新乐市科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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