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协神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3-06
| 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
是否占用公共场所
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
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
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
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
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级 | 乡级 |
| 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
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