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协神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3-06 来源:协神乡
    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
    是否占用公共场所
    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2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
    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
    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
    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
    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 乡级
    3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
    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