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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16号
发布时间:2023-09-12 17:4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3年第16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批次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臻润综合超市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235 号
、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臻润综合超市
不合格项目:腈苯唑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235
三、1批次猪头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猪头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马保军鸡店。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50000元,共计5054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