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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10:17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3年第18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批次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被抽样单位:中垦新乐农产品批发市场王庆芬。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GB2763-2021《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甜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中垦新乐农产品批发市场王庆芬。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GB2763-2021《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1批次小白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白菜。被抽样单位:中垦新乐农产品批发市场王庆芬。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274号
四、1批次油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被抽样单位:新乐市众腾小吃部。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款“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五、1批次鸡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蛋。被抽样单位:新乐赞宇餐饮服务店。
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鸡蛋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6.04元,罚款5000元,合计5036.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3〕0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