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新乐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监管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5-09 15:1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4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不合格食品怪味胡豆(香酥蚕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怪味胡豆(香酥蚕豆)(生产日期:2023-09-12)。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新乐市马头铺镇东阳村南。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1批次不合格怪味胡豆(香酥蚕豆)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4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109号。

二、1批次不合格食品香酥蚕豆(兰花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酥蚕豆(兰花豆)(生产日期:2023-09-15)。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新乐市马头铺镇东阳村南。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1批次不合格香酥蚕豆(兰花豆)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4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