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5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景腾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113号。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海强果蔬销售店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114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哥们大酒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100号。
四、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悦来快餐店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099号。
五、1批次封檀荷花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封檀荷花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刚好购综合超市。不合格项目: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封檀荷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 /T10345-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封檀荷花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封檀荷花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立案。
六、1批次桑葚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桑葚。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谢振增水果销售店。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165号。
七、1批次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小娟水果店 。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芒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112.5元。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