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6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悦娥蔬菜销售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026号。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乐熹蔬菜店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031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中垦曹业云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025号。
四、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中垦孟少朋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