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7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熏猪头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猪头肉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可臻熟食店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标称生产企业:新乐市可臻熟食店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新乐市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11号楼117号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1.3mg/kg。当事人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224号。
二、1批次香酥馋豆(香酥蚕豆)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酥馋豆(香酥蚕豆)(生产日期:2024-01-22)。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新乐市马头铺镇东阳村南。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自查(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且无该批次产品及临近批次产品),当事人制定并实施了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在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成品出厂检验等生产关键环节严格把控,运输和交付过程管控合格,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显示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储存不当,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231号。
三、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永芳平价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尖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05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235号。
四、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永芳平价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诚隆百货综合经营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浩悦日用百货店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