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顺淼综合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30号。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盛世连锁隆达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31号。
三、1批次干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干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干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32号。
四、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琨琨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