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1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无加蔗糖手撕面包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无加蔗糖手撕面包。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聚隆超市。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无加蔗糖手撕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无加蔗糖手撕面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无加蔗糖手撕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76号。
二、1批次豆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腐。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晨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豆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10号。
三、1批次茄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茄子。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盛尊餐饮服务店。不合格项目:茄子噻虫嗪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茄子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茄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11号。
四、1批次红糖枣馒头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糖枣馒头。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岁丰馒头店。
不合格项目:诱惑红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红糖枣馒头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红糖枣馒头,不得再采购、存放和使用诱惑红。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糖枣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五、2批次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盘子、杯子。被抽样单位:石家庄晨星妙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2批次餐具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即整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2批次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盘子、小碗。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德味尚火锅店。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餐具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即整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