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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5-01-26 17:29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2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酱油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酱油。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

不合格项目:酱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酱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酱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收据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13号。

二、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大伟烧烤店

 不合格项目:尖椒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12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石锅青年餐饮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22号。

 

1批次猕猴桃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猕猴桃。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跟强水果店。

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猕猴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1批次线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徐军红。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1批次青椒(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椒(甜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顺康蔬菜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青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青椒(甜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甜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1批次线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线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顺康蔬菜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线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1批次馒头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馒头。被抽样单位:河北天爵商贸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生产单位为我辖区新乐市牛氏馒头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决定不予立案。

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春玲水果店。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