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3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三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青椒(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椒(甜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庆芬蔬菜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青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青椒(甜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甜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47号。
二、1批次线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辣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庆芬蔬菜店。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青辣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线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47号
三、1批次酱油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酱油。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酱油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