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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14:3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4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维民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芹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63号。

二、1批次鸡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蛋。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友花鸡蛋批发店。

不合格项目:氯霉素、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鸡蛋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鸡蛋,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