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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15:33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5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90号。

二、1批次圆形不锈钢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圆形不锈钢餐碗。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天恩幼儿园。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圆形不锈钢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圆形不锈钢餐碗,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圆形不锈钢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1批次圆形不锈钢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圆形不锈钢餐碗。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远洋幼儿园。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圆形不锈钢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圆形不锈钢餐碗,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圆形不锈钢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