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7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博林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餐具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1批次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盘。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堽头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1批次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盘。被抽样单位:河北美术学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盘,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1批次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马头铺学区东阳学校。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餐具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第二实验学校。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