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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09: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9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浩雅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97号。

二、1批次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聚隆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88号。

三、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奥利食品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