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9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浩雅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97号。
二、1批次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聚隆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88号。
三、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奥利食品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68号。
四、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阔发食品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10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育才街与新开路交叉口路东自南向北第九间门市一楼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地址未发现该店,通过电话于2025年9月9日15时06分、15时19分、10日9时11分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但均无人接听,现在该新乐市阔发食品店已被列入经营异常。
五、1批次猪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猪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不合格项目:水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猪肉水分项目实测值77.7g/100g,超出标准指标≦76.0g/100g,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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