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11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荔枝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荔枝。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果萃便利店。
不合格项目: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206号。
二、沃柑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沃柑。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果萃便利店。
不合格项目: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206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安隆百货综合经营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7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137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处〔2025〕218号。
四、1批次小台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台芒。 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董玲超市。
不合格项目:戊唑醇,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小台芒的戊唑醇,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小台芒,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94号,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董玲超市。
不合格项目:吡虫淋。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的吡虫琳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香蕉,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善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194号,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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