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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09:5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13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贾超超蔬菜销售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08号。

二、1批次生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小周蔬菜销售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03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贺倩便利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04号。

四、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乐婷便利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0209号。

 

五、1批次芹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维民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