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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5:5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14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盐焗南瓜子(烘炒类)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盐焗南瓜子(烘烤类)。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卫静食品店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盐焗南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盐焗南瓜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盐焗南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13号。

二、1批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王萌蔬菜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12号。

 

三、1批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聪龙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残留实测值项目实测值0.39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销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