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14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盐焗南瓜子(烘炒类)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盐焗南瓜子(烘烤类)。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卫静食品店。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盐焗南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盐焗南瓜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盐焗南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13号。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王萌蔬菜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2025〕212号。
三、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聪龙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残留实测值项目实测值0.39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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