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倡议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制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到餐桌全链条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特向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防安全风险
坚决扛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牢树诚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守好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以良心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以品质口碑收获市场的赞誉。
二、严把原料关口,确保源头可溯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确保购进经营的每一批原料肉来源清晰、票证齐全、质量合格。坚决做到不采购、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不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不使用注水注药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的原料肉。
三、规范生产加工,保证过程合规
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保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绝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绝不使用工业原料、非食用物质加工肉制品。严格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绝不生产加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肉制品;绝不使用鸭肉、鸡肉、猪肉、马肉等原料冒充牛羊肉、驴肉制品,绝不使用猪血、鸡血冒充鸭血。
四、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在肉及肉制品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销售的生鲜肉及肉制品必须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自觉做到不销售注水注药肉、腐败变质肉、过期肉制品。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把控菜品质量,坚决抵制将猪肉、马肉、鸭肉等掺入或冒充牛羊肉、驴肉制品销售;保证店内销售的肉制品与菜单、宣传页标示内容一致,杜绝误导、欺骗消费者。
五、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知情权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标注,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预包装肉制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散装销售的肉制品,在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自觉做到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产地;坚决抵制使用易混淆的标签误导消费者;坚持真实标注,杜绝使用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销售。
六、接受社会监督,共筑安全防线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发现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积极处置问题隐患,共同维护好肉制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安全的产品、诚信的经营、规范的管理,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15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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