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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2008-07-02 09:42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一)研究拟订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实施办法 ,对全市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
(二)负责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
(三)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 、培养工作;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负责来市(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探索研究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市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选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职。
(四)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完善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 、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组织和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
(八)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党委会任免议案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单位的科级公务员任免工作;综合管理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办法 ,审核上报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市政府党组管理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军队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
(十一)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实施议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和培训工作。
(十二)对全市政府机关、社会服务单位及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负责市政府部门及社会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管理来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市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研究和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依据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 、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规定 ,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 ,并实施监督检查 。
(十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 、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 并实施监督 ,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 、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 剩余劳动力开发 、有序流动工作措施 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就业的实施办法 ;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十九)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 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 、管理规则 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措施 ,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 、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 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二十)拟定劳动关系 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 ,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信访、政策咨询工作;参与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突发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处理工作;参与评定、推荐、审查国家及省、市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二十一)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调控、管理 ;贯彻 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行业工资收入、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规定 。
(二十二)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工作(包括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伤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二十四)组织推动全市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五)管理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