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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个体科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13 14:36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个体科办事程序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1、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员;
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3、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5、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6、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7、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个体工商户应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证明及照片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凭本人身份证、城镇居住证明、就业单位证明及照片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3、下岗失业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到个体科继续缴费;
4、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5、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社保局参保;
6、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均可携带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身份证到社保局参保,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缴费基数核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自愿,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200%、300%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自愿,最低可暂时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待遇也相应降低。
四、缴费时间
1、缴费时间为7月份以后,每月11日至25日,一次缴纳,最晚日期是每年12月20日,不能跨年度缴费。
2、每月10月至次月3日为办理参保、转移、退休等养老保险业务。
五、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新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六、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