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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发布时间:2017-03-06 15:02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落实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
  (四)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奖励等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聘用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分配办法;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七)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执行职业资格制度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八)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落实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和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情况,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政府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领导指示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制度、领导讲话、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的起草;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接待、安全保卫、固定资产、行政后勤、财务管理和局内应急管理;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市人社系统的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研究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编制管理;负责机关退休及离岗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局法制建设工作;牵头拟定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制度、规划;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
(二)人事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承办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负责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正股级职务任免的审批、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科、所、站、院长等相当于正股级职务的任免备案工作;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和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按规定承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负责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市场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
(三)工资科
负责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各类津补贴政策,并负责拟定工资调整方案和所涉及人员调资审批;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中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推荐上报及初级工的认定工作,并按岗位设置方案组织聘用。
(四)职称科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落实职称改革办法和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任职资格的评审、中高级任职资格的推荐上报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执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
(五)保险福利科
负责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落实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监督资格管理;监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审核;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监督落实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监督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监督执行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负责监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六)就业培训科
负责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有关政策;牵头落实特殊群体就业和失业援助政策;执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负责农民工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负责企业保管职工档案资质的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局属事业单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社团、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被征地农转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基金的征缴、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待遇的审核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保险基金的管理、核算和财务预决算;负责办理企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期足额发放;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临时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承办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就业服务局(正科级事业单位)
负责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负责劳服企业及社区就业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开发利用并组织人力资源招聘洽谈活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及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并组织各种创业、就业及阳光工程培训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负责失业职工和无档案保管权限企业职工档案保管工作;综合管理、经办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负责承办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人才的开发、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及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配合有关科室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个人求职及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人才的招聘工作。
(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正股级事业单位)
“新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新乐市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承办新乐市政府、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