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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课堂-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1 10:2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解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17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 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 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 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 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 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 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 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 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 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 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实际发放月数=最高发放月数-扣减月数,实际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最高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为24个月。 扣减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

  

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3.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4.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5.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