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 某铸造厂职工刘某与其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他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该单位人事负责人却认为, 他们在招工时就与刘某约定, 只参加工伤保险, 不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并签订了刘某自愿放弃参保、单位不承担责任的协议书。 因此,刘某不应再提出补缴要求。
其实, 这种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既不想违法, 又认为参加所有的社保项目成本太高, 因此,实行选择性参保。 但这一行为却让这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之一:将被员工推上被告席
《实施 〈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明确,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 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 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 或约定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直接发给员工, 或要求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参保, 或选择只参加一项社会保险。 员工在企业上班时, 为了保住 “饭碗”, 往往对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不予较真, 任凭企业为所欲为。 一旦他们要离开单位,或被单位辞退, 就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近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了多起员工投诉企业没有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 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不断上升。
风险之二:面临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 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无论实行哪一种选择性参保, 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风险之三:要向辞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从近年来某地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来看, 企业有选择性参保行为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都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还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企业还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举报电话;88591508 咨询电话:88595073
20240902174558793.png?sid=42ab304e-a6a9-4b86-b340-4fa408e3bd0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