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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课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最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11 10:1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最新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领取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发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发放月数
计算方法
缴费年限 发放月数
不满5年的 3个月
满5年不满10年的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 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 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说明 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