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伪造认证标志生产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060 

     

    当事人: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CLNJ659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新开路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锋                       

    2024年2月27日我局接收到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人称其2024年1月22日收到了一份标称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生产的,由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福倍尔牌TT150×70-6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CRn-23-03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其所检项目除标志和说明、机械强度、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要求,其他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电热毯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实施方案》,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到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存在生产痕迹,且网店销售有福倍尔牌电热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到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存在生产痕迹,且网店销售有福倍尔牌电热毯,2024年3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对编号为No.CRn-23-0330的检测报告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但标称生产者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在收到此检验报告后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内容为:报告中涉及到的福倍尔牌电热毯不是其公司生产的电热毯。但并未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后向我局举报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销售电热毯。当事人2023年11月9日生产了240条福倍尔TT150*70-6X的电热毯,成本14元/条,批发售价是15元/条,网店零售价是15.9元/条。2023年12月10日,销售到甘肃一个批发市场150条,2023年12月18日,销售给郑州的一个批发商82条,剩下的8条在当事人网店卖了。批发金额3480元,零售金额127.2元,获利247.2元,均是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冒用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厂名,伪造认证标志自行生产,与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无关。且当事人生产电热毯并未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货值金额共计3607.2元,违法所得247.2。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举报信1份,证明抽检批次电热毯非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所生产;
    2. 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1份,销售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新乐市民众电热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石家庄泊文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所涉及两个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使用授权书1份,证明商标的使用合法情况;

    5、检验报告1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热毯事实                  

    20242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329日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较轻及较重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罚款6492.96元,共计6740.16元。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较轻及较重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罚款2164.32共计2411.52元。

    当事人生产电热毯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较轻及较重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罚款2885.76元,共计3132.96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罚款11543.04元,共计11790.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4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