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4〕0076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QBH31

    法定代表人王青亮

    身份证号:

     话:                                        

     址:

    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器材、健身器材、消毒用品、家用电器、清洁用品、日用品、网络产品、电子产品、计生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电脑图文涉及;国内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15日,我局接到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推送线索,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淘特app销售穴位压力刺激贴,宣传“50年制膏源头修复拒绝反复;安全健康无副作用,不含激素、不含刺激性成分”等内容,并附有相关截图。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特app“慕醇旗舰店”销售穴位压力刺激贴,在“慕醇寄语”页面中,现场检查淘特app“慕醇旗舰店”,在“慕淳寄语”页面中,(4)不含激素和刺激成分,温和不伤肤,安全健康;(5)透皮吸收,直达痛点,源头修复,拒绝反复。宣传内容与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内容一致。

    经调查,当事人在淘特app销售穴位压力刺激贴,2024年2月23日为了增加产品销量,制作了广告宣传内容。通过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专业制作,共支付制图费用450元。3月8日上传穴位压力刺激贴广告,因宣传效果不明显,3月20日通过平台直通车推广宣传,缴纳推广宣传费用556.63元。发布违法广告费用共计1006.63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删除相应内容,停止发布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5、转账记录2份、平台推广费用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6、全国互联网检测平台推送线索一份,证明线索来源。

    20244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执告〔20240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源头修复,拒绝反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宣传内容包含不含刺激成分,温和不伤肤,安全健康,透皮吸收,直达痛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两项规定,但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适用一般情形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13.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