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搏轩电器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7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新乐市搏轩电器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CNLWJXN
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坤
身份证号码:
2024年06月14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石市监抽字【2024】-63号)和当事人生产的“暖情阳”牌规格型号为功率:500W,电压220V,频率:50HZ电暖宝的检验报告(NO:24070161),检验结论: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 CB 4706.1-2005、GB 4706.99 -2009标准,依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器产品涉环保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2023】513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器产品涉环保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并移送我所进行处理。
2024年06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将该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暖宝及“暖情阳”牌商标。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
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生产“暖情阳”牌规
格型号为功率:500W,电压220V,频率:50HZ的电暖宝共65个,成本15元/个,售价18元/个,于2023年11月29日全部销售到银川市,货值金额1170元,共获利195元,已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太久,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暖宝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暖情阳”商标的持有及使用情况及当事人系个体经营者等基本组织情况。
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收到该抽检批次检验报告。
2024年06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9月02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2024年4月15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文号:新市监处〔2024〕0087号,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5.其他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的电暖宝,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2808元,共计30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52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